SimplyTR
SimplyTR
Back to Blog
Uncategorized中文

什么是行政监督终止?

Hamit Ekşi
Hamit Ekşi
1 min read

行政监督和驱逐出境期限 第 57 条 – (1) […]

行政监督与驱逐出境期限

第 57 条 – (1) 对于属于第 54 条范围内的外国人,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将立即通知其所在省政府以做出决定。对于被认为需要做出驱逐出境决定的外国人,由省政府做出驱逐出境决定。评估和决定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 (修订:2019 年 12 月 6 日 - 第 7196/77 条) 对于已做出驱逐出境决定的外国人;对于有逃跑和失踪风险、违反土耳其入境或出境规定、使用虚假或无效证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土耳其、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构成威胁的外国人,省政府办公室将做出行政拘留决定,或根据第 57/A 条规定采取替代性义务。已被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外国人,应在逮捕其的执法部门的四十八小时内被送往遣返中心。

(3) 在遣返中心内的行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如果由于外国人不合作或未能提供有关其国家的正确信息或文件而导致驱逐出境程序无法完成,则此期限最多可延长六个月。

(4) (修订:2019 年 12 月 6 日 - 第 7196/77 条) 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行政监督,由省政府每月定期评估。必要时,不等待三十天的期限。对于不再需要继续行政拘留的外国人,将立即终止行政拘留。将根据第 57/A 条规定,为这些外国人采取替代性义务。

(5) 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期限的延长以及每月评估的结果将连同原因一起通知外国人或其法定代表或律师。同时,如果被拘留者没有律师代表,将告知其本人或其法定代表有关决定的结果、上诉程序和截止日期。

(6) 被行政拘留者或其法定代表或律师可就行政拘留决定向刑事治安法官提出申诉。申诉不会停止行政拘留。如果将请愿书提交给行政部门,请愿书将立即转交有管辖权的刑事治安法官。治安法官应在五天内完成审查。治安法官的决定是最终的。被行政拘留者或其法定代表或律师可以以行政拘留条件已消失或改变为由再次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诉。

(7) 对于向司法机关就行政拘留提出申诉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员,将根据 1969 年 3 月 19 日第 1136 号《律师法》的规定,应其要求提供律师服务。

(8) (增补:2019 年 12 月 6 日 - 第 7196/77 条) 为确定被行政拘留的外国人的国籍,可以检查电子和通信设备。审查获得的数据不得用于除此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apply for turkish residence permit#apply for turkish residence permit online#apply for turkish residency#documents needed for turkish residence permit#getting work permit in turkey#hsbc turkey open an account#independent work permit turkey#open a turkish bank account online#open account ziraat bank#open bank account turkey

This article was translated using AI.

View Original (English) →
HomeSearchFavoritesContact